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开展2023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2023年度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数据采集工作。本次监测数据采集范围覆盖全省所有的三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据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主要反映全省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等药品目录和配备使用情况。
按照国家发布的《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方案》,此次开展的药品使用监测,以省份为单位,覆盖本省辖区内全部三级和二级公立医院、80%的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省份可扩大报送范围,直至覆盖全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我省监测范围扩展至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目录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内药品全流程情况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基本情况,包括年度药品总收入(元)、实有床位数等。
据介绍,我省开展药品使用监测数据采集并非首次。2019年,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临床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从2016年开始,一直延续至今,并成为常态化工作。通过对全国和地域性的药品使用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及综合评价,不仅可以作为临床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依据,而且对于政府调整和完善药物使用政策、采购政策、医疗保障政策以及企业科学制定药品研发、生产规划意义重大。同时,有助于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持续有效保障药品供应和合理使用,保证用药安全,更好促进“三医”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