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野生动物保护与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23年2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省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性增长,野生动物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突出,野生动物伤人、毁坏农作物等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省林草局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做法,研究制定《补偿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补偿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据、补偿经费来源、补偿条件、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内容。
(一)制定目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三)经费来源。一是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损失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补偿经费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本级财力等资金统筹解决;市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发生较大范围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省财政对相关地区给予补助。三是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赔偿保险业务。四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四)可以补偿情况。一是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亡的。三是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是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是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予补偿情况。一是主动攻击或故意伤害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是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是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是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五是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六)造成人身伤害补偿标准。一是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二是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计算。三是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四是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
(七)造成财产损失补偿标准。一是造成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损害的,以实际受损面积计算补偿金。二是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按所在地上年度市场价格30%进行补偿,造成死亡的按照50%进行补偿。三是造成合法财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市场价50%予以补偿。
(八)申请补偿程序。一是受害人或者监护人、受委托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二是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三是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危害行为发生地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日。四是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五是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县级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并报省、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名词解释
陆生野生动物概念:依法受保护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人:张厦(四级调研员)
解读人电话:024-23448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