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拟订辽宁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辽宁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省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加快辽宁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区建设,推进辽宁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辽宁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三)承担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辽宁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四)拟订全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拟订辽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辽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
(六)拟订辽宁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七)拟订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地方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整顿和规范我省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加强对中央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